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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資與核電

2021/10/29 下午 12:00:00 陳鴻達

自由時報 / 2021.10.29

【文/陳鴻達 台灣金融研訓院資深研究員】

本月二十八日環保署長在立法院答詢中表示,核電不能被視為綠電,減碳還是要靠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或碳捕捉封存技術。事實上這是國際主流的看法,這幾年國際上風起雲湧的綠色金融或ESG投資,都要求不能投資在核能電廠項目。

以全球編製各種投資指數最負盛名的MSCI為例,在編製各類永續或ESG指數時,首先就是排除核電、軍火、賭博、色情產業等公司,接著才看各公司的相關指標表現是否符合要求。眾多依此指數募集的基金,便不能投資這些公司的股票或債券。在國外電廠大多是民營,許多甚至是上市公司。只要公司有營收來自核電項目,便無法成為ESG基金的投資對象。

再以歐盟為例,這幾年他們積極推動「綠色政綱(Green Deal)」,進行能源轉型,也通過一套「永續分類標準(EU Taxonomy)」,列舉符合永續標準的經濟活動。符合永續標準的活動,就可以發行綠色債券,享受較低的舉債成本與行政手續。各式各樣標榜永續或ESG的基金,也必須揭露其投資公司的永續純度。

在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中,也是特別排除核能發電,不能用核能當作減碳績效的工具。歐盟的邏輯是,不能為了達成減碳的目標,而損害其他環境目標,例如核電有難以處理的放射性廢棄物與危害生物多樣性等問題。符合永續的減碳,必須「不會對其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

依此邏輯,核電對人口密集地處地震帶的台灣,就是重大危害。至於天然氣第三接收站,相關土建工程已經外移到外海,航道不浚深,已經最大程度降低對藻礁生態的影響。也就是說,以第三接收站來推動改善空污,應符合不對其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原則。

年底台灣的幾項公投已經高度政治化,或是扭曲問題的本質。也許當今全球永續金融,ESG投資的邏輯,有助於國人釐清問題的真相,做出更明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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