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鴻達(台灣金融研訓院永續金融召集人)
隨著氣候變遷的衝擊越來越嚴峻,國際上各種碳排相關的政策也不斷推出,不管是由各國政府公布的,或是由國際民間組織推動,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相關規定越來越鉅細靡遺。相關政策規定指引動輒上千頁,並且許多是前瞻性的制度設計,以目前相關資訊的掌握是不易達成的。以下謹就一些國內較關注的議題提出說明與建議。
買碳權可以抵歐盟碳關稅嗎?
歐盟在2021年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後,在今年6月提出新修訂版,主要是擴大涵蓋進口產品的項目,從原先的水泥、鋼鐵、肥料、鋁與電力,再增加塑膠、氨與氫。現在國內有些聲音建議,為了避免被課徵碳關稅,應該以經營國際碳權來降低產品的碳排放。
事實上,歐盟對此是不接受的。若想降低產品的碳排只有兩條路,一個是節能,一個是使用綠電。使用綠電才可在盤查中降低排放,碳權並不能改變盤查結果。目前國際上有許多民間經營的碳權機制,只能用於自願性的碳中和抵換活動,不能用於滿足各國政府強制性的排放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雖然延後一年開徵,但對產品含碳的設定值(default value)則更嚴苛。對於沒有提供碳排數據資料的進口產品,歐盟就把它視為碳排績效很差的產品來開徵。若出口國也沒有全國性相關產品的統計數據可供參考,就以歐盟境內排放最差5%商品的排放數據,作為課徵依據。
若出口國有相關產品的排放資料可供參考,就以出口國最差10%商品的排放數據,作為課徵依據。因此國內相關業者應該掌握自身的碳排數據,經濟部也應掌握國內相關產品的排放數據,否則將被以歐盟境內排放最差5%的條件來課徵。
核電是綠電嗎?
今年7月歐盟以補充法的方式,有條件的將天然氣與核電納為永續經濟活動,歐盟在新聞稿中強調,「在有限與嚴格的條件下」(in a limited number of circumstances and under strict conditions),才能納入永續經濟活動。例如納入核能電廠的條件是:必須是用以取代燃煤電廠;必須是新世代(III+)以上的核電廠;其核燃料必須是「意外可控制燃料(accident tolerant fuel)」,並經核安監理單位審查通過;必須證明不會對其他環境與水資源造成損害。
此新規定的影響是,未來某公司若發行公司債,用以興建新型核電廠來取代燃煤電廠時,該債券可申請為綠債。發行綠債的話,籌資成本較低,一般來說利息會少3-5個基準點。標榜綠色基金者,也可投資該檔債券。銀行若放款給該公司,該筆放款可納入綠色資產計算。歐盟銀行局將綠色資產比例,納為該銀行減碳努力的指標之一。但核電不能用來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現在許多國際品牌大廠如APPLE等,要求整個供應鏈未來要達成RE100的要求。其所認定的綠電只包括:風力、太陽能、水力與地熱等項目。
台灣目前綠電產量太少,主要原因是過去台灣再生能源大都以保證價格賣給台電,基於一魚不能兩吃,這些電力就不能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經濟部也要求未來的再生能源電廠,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來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不得都以躉購費率賣給台電。
範疇三的排放怎麼管理?
討論如何將範疇三的排放納入管理是當前重要的議題,但理想與現實間的距離不小。以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為例,他們只管制範疇一的排放,最新版的歐盟CBAM開始納入範疇二排放。歐盟在研議永續分類標準時,要求納入範疇三的聲音很大,但最後考慮到執行上的困難,因此最後沒納入,只是在某些項目中要求必須進行生命週期評估,並符合一定標準。這也是為什麼目前美國證期會(SEC)預告中的碳揭露草案規定,範疇一與二的盤查揭露需要查證,但對範疇三則沒有查證要求。
目前國際上關於碳排和ESG的規定與標準可說是汗牛充棟,由於國際經濟與金融交易的頻繁,我們對這些國際要求不能視若無睹。而正確的解讀國際資訊與趨勢,是做好這些碳挑戰的基本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