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信託業業務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ㄧ:一、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並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本測驗。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三、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註:1、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相關學歷證明資料請於報到時繳交予監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