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

《研訓院看世界》銀行的社區貸款服務 列入金融監理項目

作者:侍安宇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報導日期:2016/05/05

  銀行係特許行業,之所以可以順利營運,源於納稅人的支持,尤其是營運所在地存款大眾的支持。因此,除追求營利外,因應其經營特許、重貼現窗口與存款保險等公共服務,以及其自營運社區所獲得之存款支持,自應對等負起服務社會大眾與促進社區發展之社會責任。

  美國國會於1977年通過並實施《社區再投資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CRA),鼓勵銀行及存款機構滿足其所在社區居民之信用需求,尤其強調社區之中低收入者、中小企業及小型農業等弱勢族群之借款需求。由於CRA制定之初,僅原則性要求監理機關要確保商業銀行和存款機構以安全和穩健的方式滿足社區貸款需求,對於金融機構不確實履行CRA的行為,並沒有明確訂定獎懲條款,因此最初CRA的實施效果並不顯著。

CRA強化金融機構 回饋地方責任

  後續歷經多次修法演變,逐漸使CRA對金融機構具有強制性。因為後續修法賦予主管機關在評估金融機構申設金融控股公司、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申請存款保險、申請經營新種業務、申請總行遷移或設立和遷移分支機構,以及申請收購其他金融機構時,先行考慮該機構執行CRA的績效,做為准駁之參考,所以修訂後的CRA對於金融機構之營業方針產生了重大影響。也因此使金融機構盡可能將其在營業地區吸收到的存款資金,繼續投入到其較為了解的當地市場。

  美國主管機關對一般銀行進行CRA績效評估時,分為貸放、投資及服務等3項考核;針對批發銀行與有限目的銀行則採用社區發展考核;針對小型銀行亦另訂定績效標準,並對所有類型銀行之「策略計畫」都進行審核,後續根據經核准的計畫,判定銀行是否達成目標。根據CRA之規定,受檢金融機構評等結果可分為︰「優秀(outstanding)」、「滿意(satisfactory)」、「有待改進(need to improve)」及「完全未遵循(substantial noncompliance)」等4種等級。

考核銀行貸放 是否滿足地區信用需求

  其中以貸放考核最為重要,是對銀行透過家庭抵押貸款、小型企業、小型農業及社區發展貸款等,是否達到滿足該地區信用需求之水準進行評估。為了杜絕商業銀行及存款機構在一地吸收存款,卻將這些存款多數轉移至另一地貸放的現象,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Riegle-Neal跨州銀行和分行設立法》。

  該法允許銀行跨州設立分行,擴展營業範圍;但若銀行想跨州設立分行,則必須有較高的CRA績效評等,主管機關才會批准同意。這樣的規定使得想跨州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一般都是大型銀行,有了更強的動機來獲得更高的CRA績效評等。

CRA考核結果 影響新金融業務開展

  而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又稱Gramm-Leach-Bliley Act),其中包含了若干對CRA的修訂,最為重要的就是將金融機構CRA的考核結果做為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新金融業務之依據。只有當一個銀行及其所有相關子公司的CRA績效評等都達到並保持在「滿意」或更高評等時,該銀行才能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而且,金融控股公司開始運營後,符合CRA的要求依然十分重要,若金融控股公司有一家或多家子公司未能保持滿意之CRA績效評等,則禁止其開展新的金融業務。

  美國是自由主義盛行,且奉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儘管如此,美國政府在平衡區域經濟發展上顯然並未缺席。政府提供各種專案貸款與信用保證,固是吸引金融機構配合發展特定族群融資業務的重要助力,惟CRA將滿足地區信用需求列為金融監理項目,無疑亦是驅使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敢對在地金融服務掉以輕心的重要因素。從美國經驗可知,金融資源的運用應該要分配得當,對納稅人才有交代。金融機構不應只追求股東的獲利,更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作者:侍安宇/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
到頂部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