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研訓院學員測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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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訂定
八十五年七月第一次修正
九十一年五月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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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院各項訓練班次之測驗,均依本規則辦理。 |
二、 |
學員應準時到達指定試場,測驗時應保持肅靜。 |
三、 |
測驗成績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於下期次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及格者分數一 律以六十分計算,不及格者以其應試成績計算。惟若因兵役點召、法院傳喚出庭(皆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者,其補考成績得以應試成績計算,惟各項補考後成績皆不再列入名次評比。 |
四、 |
測驗時請將攜帶之書籍、參考資料置於考場四周或座位下方。 |
五、 |
學員須按座次入座,並出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供監考人員查驗。 |
六、 |
學員測驗時,有冒名頂者、代人作答、試題或答案卷攜帶出場,或其他違反測驗規則情節重大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並通知服務機構。 |
七、 |
學員測驗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該科成績十分,並通知服務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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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遞文稿、答案或翻閱未經許可之參考資料者。
-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 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有違規意圖者。
-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有文字者。
- 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
- 其他影響考場秩序或違反考試公平之情事者。
- 上列各款情事經制止仍不聽者,得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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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規則有未盡事宜,報請 院長核定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