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
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管理及維護場地,並增進其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場地」為:1樓大廳、1樓知性廣場、2樓交誼廳、2至3樓菁業堂、4至5樓教室、6樓菁英廳、6樓會議室、9樓闈場及人才評鑑中心。 |
| 第 三 條、 |
對外提供之對象包括:各政府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研討會、演講、展覽、座談會、考試及其他活動。 |
| 第 四 條、 |
本大樓全面禁止吸煙,未經本院同意,禁止於門窗牆壁張貼文宣海報、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及使用其他電器設備。租用場地如須改變原狀或加以佈置,應先徵求本院同意,否則本院有權要求租用單位拆除會場之佈置,且場地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並與本院管理人員辦理退租,若場地或設備遭到損壞時,租用單位需照價賠償。 |
| 第 五 條、 |
租用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事,經本院查證屬實後,本院有權停止使用,租用單位所繳之費用亦不退還;如租用單位有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 一、 |
活動內容違背法令規定及善良風俗者。 |
| 二、 |
活動內容與原登記內容不符或違反該場地之用途者。 |
| 三、 |
租用單位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
| 四、 |
活動有損本院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
| 五、 |
違背本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各場地須知有關規定事項者。 |
|
| 第 六 條、 |
本院各場地可容納人數、租金及租用時段請參閱「場地租用申請書」。 |
| 第 七 條、 |
凡欲租用本院場地者應先填具「場地租用申請書」,並繳納30%訂金(請以當日匯款、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付)。 |
| 第 八 條、 |
租用單位完成租用手續後,不得要求退還訂金,因故欲變更租用日期或場地時,應於租用場地當日前7天前通知本院,並於3個月內使用場地,如逾期則沒收訂金,逾期以1次為限;若欲變更之日期當天原場地已被租用,則請租用單位更換本院其他場地,更換場地金額差異之部份,多退少補。 |
| 第 九 條、 |
租用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若超過或需延長使用時間,租金依「場地租用申請書」說明收取。 |
| 第 十 條、 |
租用單位若攜帶貴重器材、設備進入場地,應自行妥善保管,本院不負保管責任。 |
| 第十一條、 |
如因不可抗力或突發因素而無法對外開放租用時,本院得視情況取消租用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