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與組織績效—台灣中小企業之研究
•鄭國鴻
靜宜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吳成豐
靜宜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暨教授 |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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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美國「安隆」及「世界通訊」等弊案發生後,全世界引發一陣探討公司治理的熱潮;隨即,台灣亦發生「博達」及「訊碟」等弊案,公司治理的相關研究如雨後春筍般陸續發表。綜觀先前的研究,可以發現研究者多半以微觀的方式探討公司治理機制,研究的對象也多以上市上櫃公司為主,而將台灣最大的經濟體—「中小企業」排除公司治理評論範圍外。
因此,本研究試圖以宏觀的方式探討中小企業實施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同時以台灣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訂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為藍本,瞭解台灣中小企業在「健全董事會」、「保障股東權益」、「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發揮監察人功能」以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等公司治理機制五構面的落實程度,輔以組織績效的討論,說明公司治理機制與組織績效間的相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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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模糊理論 風控程式交易之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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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恩德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助理教授
•陳俊汎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碩士
•陳志鴻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碩士生 |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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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基本分析方法具時間落後與資訊擷取不易的問題,因此技術分析便成為當今股市短期投資者判斷買賣決策的主要工具。不過,目前大部分的技術指標大都停留在古典二元邏輯之判斷,僅能處理「是」與「非」、「買」與「賣」的問題,在交易分析上並無法說明買賣程度的大小。為克服此問題,本論文乃利用模糊理論,選擇3種短期技術指標,並考慮風險因素(即股價的波動)與長期趨勢,來進行模糊規則之推論。
透過模糊邏輯的方式對輸入與輸出變數間之關係來作定義並加以結合,以建構出一套模糊理論風險控管之程式交易。主要目的乃是希望藉由此程式交易來作為股票「買」、「賣」及「持有」之判斷,以為投資人獲取更高且更精準的投資報酬率。最後,本論文選取台積電、中華電信、中鋼的股價歷史資料為樣本,進行模型的訓練與測試。實證結果顯示,模糊理論風險控管之程式交易在股市不好時之表現確比買入-持有的績效佳,而在股市好時也不比買入持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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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銀經驗 探索我國銀行的西進策略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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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共設有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參股中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展開業務合作等5種進入中國的途徑。借鏡外國銀行的經驗,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發展已顯停滯,與中資銀行展開業務合作亦乏實質意義,我國銀行西進中國概存設立分行和參股中資銀行等2種模式。然而,我國銀行已在中國設立屆滿2年的代表處,因受政治因素干擾而致升格分行漫漫無期;援引富邦金控公司所採借道香港的迂迴模式,或為我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的可行策略。同時,我國銀行參股中資銀行的市場進入門檻較低、無須具備兩岸金融監管機關已經建立溝通機制的條件,亦是我國銀行西進中國的另一可行策略;特別是綜合競爭力和市場規模評比排名前列、仍有參股機會的城市商業銀行,將為我國銀行優先選擇參股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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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隱私權保護法制之發展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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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並未統一制定全面適用之「隱私權保護法」,而是隨著社會經濟之各個發展階段,建構出各種分散錯落之隱私權保護法制。其中,金融隱私權保護法制之發展,更展現出美國金融市場之變化及特色。近年來,美國鑒於國際洗錢、金融詐欺及恐怖攻擊事件頻傳,為調和金融隱私權保護與國家利益,先後在「知悉客戶規則」提案、「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愛國者法」及「公平正確信用交易法」中,積極調整其金融隱私權之保護政策。本文首先介紹美國隱私權之憲法基礎,再分別依法律制定之先後,介紹聯邦立法保護金融隱私權之現況及內容,以掌握美國金融隱私權保護法制之發展軌跡。其次,則從法制發展及實務狀況,整理美國與歐盟所簽訂安全港協定之主要內容,並歸納出美國金融隱私權保護法制之特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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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責任與適用範疇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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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政
朝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專任助理教授
•鍾文榮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產品主任
•涂中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作業部經理 |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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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服務業多樣化發展,經營業者大量發行預付式的儲值卡、會員卡或禮券等商品,然也因為發行業者的良莠不齊,導致交易糾紛頻傳。因此,經濟部1乃著手修訂「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要求發行業者須負履約保證責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此草案一經公告實施後,由於履約保證制度的施行,將額外增加發行業者的營運成本。據此,該如何尋求商業經濟發展與消費者保護之平衡點,為履約保證制度得以順利施行的關鍵因素。
本研究歸納履約保證各項方案之交易成本,提供發行業者作為發行業務之效益評估與決策參考,並運用授信5P及信用評等觀點,探討履約保證之適用範疇。本研究結論建議「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適用零售型中小企業、外部信用評等佳者、財務狀況優於同業者、提供適當擔保者;「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則適用終生或長期預付式之服務業、長期投資需求者及大型企業可搭配金融機構履約保證辦理、自有資本比例高者以及信託財產較具規模者;「同業公會聯合保證協定」則以行業同質性高、規模相近者為佳。此外,由於草案仍於修訂審查中尚未公告實施,在各方意見尚未整合完成之前,內容仍有調整空間,可能導致研究結果有所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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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支付及清算系統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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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昱程
中國文化大學國企所博士候選人
暨中央銀行業務局一等專員 |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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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且有效率的支付系統,能有效降低清算成本及不確定性,有助於經濟交易之進行,並維持金融穩定。近年來,支付方式日益多元化、複雜化,加上受到支付及相關風險集中化可能引發系統性危機的憂慮,各國遂逐漸重視支付及清算系統之監理。本文將闡述CPSS所發布「中央銀行對支付及清算系統監管」的十條準則,期能有助於監管架構的擬定與執行。此外,本文也將探討與支付及清算系統監管有關之重要議題,包括監管職責、監管目標、監管範圍、監管標準及監管方式等,並介紹CPSS發布的「重要支付系統核心準則」。惟運用核心準則時,應務實考量各種狀況,而不應過度拘泥於準則條文。對此,本文提出十二點實務上應注意事項。最後,對於如何促使監管權責透明化、如何辨識重要支付系統、監管評估標準為何、如何貫徹核心準則、監管合作及廣泛參與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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