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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入21世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時代,金融服務種類益趨多樣化。觀諸近來逐日增加的金融服務紛爭,無論是常見的保險理賠爭議、證券投資風波,或是去年以來造成社會紛擾的雙卡風暴,再再讓人深刻感受到金融服務產業對消費者生活的廣泛影響。金融商品本具有其複雜性、專業性,使得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發生糾紛時,僅能尋求法院管道解決,但在爭紛標的之金額、時間等訴訟成本的考量下,司法救濟通常並非解決金融消費爭端之最適手段。因此,乃有思考另一爭端解決機制之必要,專門處理金融服務業者與消費者間之糾紛,以期消費者權益能夠得到充足保護。 相較於台灣,歐盟、美國、日本和以英國為首之部分大英國協等國家,均就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設有解決機制。惟礙於篇幅,本文無法就上述各國制度一一探究。自80年代起,英國金融服務業開始為金融消費糾紛設立爭端解決機制,並於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通過後,設立統一之金融服務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構,因其制度發展至今可謂完備。因此,本文擬以英國之制度為主軸,探究其背景、制度和實行成效,以及對我國有關金融服務消費爭端解決的借鑑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