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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課須知
 
【上課通知函】 學員上課須知 學員測驗規則 補課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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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課 須 知

 

1.

因請假超過規定時數未取得證書者,須於結業後次年度內完成補課(例如:93年3月10日結訓之班次,須於94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課),補課達允許缺課範圍內即發還證書,逾期不再受理

2.

補課須補原缺課目,且以完整單元課目為原則(例如:尚須補課2小時,而單元課目為3小時,則應完整上完3小時);若缺課班次於結訓3個月內未開辦相同班次,其所缺課總時數中的6小時,得於同類班次中跨班補課,惟所跨班次之上課總時數若低於7小時,至多於該班補課3小時。

3.

實際課目上課時間以開課公告之課程表為主,補課前請再以電話確認課程時間(TEL:02-3365-3666-618、619, FAX:02-2363-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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