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輯摘要:過去由於各種個人資料法規的要求,銀行必須善盡保護其客戶的各種資料,銀行也未曾想過要分享這些資料。隨著時代改變,客戶對於本身資料權的意識覺醒,開始積極要求銀行必須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ing Interfaces, APIs)取得自身在銀行的資料,同時轉交予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hird Party Service Providers,TSPs)在客戶同意的授權範圍內的使用,或是再整合其他資訊後,提供客戶更多選擇與更佳的消費體驗,這樣的資訊取得、傳遞、運用及服務的做法,就是「開放銀行」(Open Banking)運用架構。
過去由於各種個人資料法規的要求,銀行必須善盡保護其客戶的各種資料,銀行也未曾想過要分享這些資料。隨著時代改變,客戶對於本身資料權的意識覺醒,開始積極要求銀行必須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ing Interfaces, APIs)取得自身在銀行的資料,同時轉交予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hird Party Service Providers,TSPs)在客戶同意的授權範圍內的使用,或是再整合其他資訊後,提供客戶更多選擇與更佳的消費體驗,這樣的資訊取得、傳遞、運用及服務的做法,就是「開放銀行」(Open Banking)運用架構。
因此,開放銀行實際上是一種制度,它的做法並非朝向開放更多新的、小型的銀行來加入競爭,而是採取將原有銀行服務拆解(unbundling),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取得客戶的同意授權後,向過去往來的銀行取得資料後,為客戶提供創新模式的金融服務。然而,由於各國發展開放銀行的背景因素不同,立法的方式、難易度也有差異。本輯將分析英國、歐盟等地採取以法令要求金融業者「強制開放」的做法,與香港、日本等地採取「自願自律」進行的做法進行說明與比較。同時希望針對上述兩類做法歸納其關鍵差異點,望能提供我國金融業主管機關與業者作為重要之發展方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