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上課日期:09/19
上午(9:10-12:00,實際上課時間依課程時間表公告為準)
目的
無人承認之繼承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為使繼承關係早日確定,應繼遺產有所歸屬,民法於第1177條至1185條規範無人承認之繼承的法律關係和程序,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情況,一方面從事繼承人之搜索,一方面對遺產加以管理、清算,以保護可能出現之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及遺產最終歸屬者。
本課程編排將從基礎觀念、責任、權利歸屬等不同面向做介紹,另搭配實務案例協助學員掌握事件處理過程,冀盼提供金融從業人員對於繼承處理議題上更全面性的知識,使業務順利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