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

《研訓院看世界》借鏡北海國家 離岸風電資金動員模式

作者:彭勝本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報導日期:2016/09/14

  歐洲環北海國家由於擁有絕佳的風場發電條件,受惠於風力發電技術益趨成熟,離岸風力設備裝置技術已由傳統固定式躍升至離岸浮動式發電模式,傳統的離岸風力發電機採取設備固定在海床之上,建設成本與工程難度將隨海水深度加高而成本遞增,然浮動式風機由於不需有固定的基座,藉由纜繩連結海床上的3個錨,較固定式風機將能在更深的海域運轉,可大幅降低風力發電的成本,也相對降低設備安裝困難度。

  以蘇格蘭為例,該國政府在2016年4月新公布方案已核准該國的離岸浮動風力風電廠計畫,此計畫專案生產商「挪威國家石油公司」(Statoil)表示將安裝5座渦輪發電機,每座預估每年將可產生6百萬瓦的電力發電量,電廠發電量預計將足以供應1萬9,000戶家庭用電。

風力發電專案投資者組成分析

  歐洲發展離岸風力發電業資金籌措以股權投資模式為主,據歐洲風能協會所做之分析,主要投資者以能源發電業者占多數(72%),其次依序為系統工程合約商(8%)、機構投資人(6%)、油電及瓦斯業者(5%)、企業投資人(3%)、各市級政府(2%)、主權財富基金(2%)、專業開發商(1%)、基礎設施基金(1%)。

  市場出資方式主要以能源發電周邊業者及相關設備系統服務商為市場主導者,占市場總份額達八成。大型能源開發商,採取股權出資或債權投資方式,透過金融機構籌資舉債管道取得授信融資額度後,參與離岸風力發電業的設施投資計畫;其次,私募基金及主權財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比率僅約占1成份額,然上述基金投入再生能源產業的意願持續增加,一般商業銀行直接參股注資的比重則為新興趨勢,值得關注。

離岸風電2種主要融資方式

  與太陽能光電專案不同之處,離岸風力發電專案量體大,專案資金需求量大,主要以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為實務較可行模式,大型風力發電專案由獨立的專案公司主導開發,融資管道採取2種方式:1.專案公司直接以股權方式籌資,或股東擔保出資;2.商業銀行以無追索權(non-recourse)方式融資予專案投資人,以進行專案融資計畫,在專案融資模式中,須符合銀行對計畫風險的強制性規範,例如專案設備保險機制的增強,方得獲融資承貸。

  近年歐洲離岸風力產業的投資業務上,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來自於跨國企業,包括美國、加拿大及亞洲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參與,機構投資者透過參股等方式投資風力計畫的比例有日益增加的趨勢,日本的三菱商事(Mitsubishi)、丸紅株式會社(Marubeni)及住友商事株式會社(Sumitomo)等大型商社均在歐洲國家投入參與多項歐洲離岸風力的開發專案計畫。

  在私募基金方面,大型專業投資集團的黑石集團(Blackstone)、加拿大的大型退休管理基金(Caisse de depot et placement du Quebec)亦投資參與北海國家的離岸風力發電投資計畫,大型跨國級投資機構正持續在歐洲國家的離岸風力專案計畫中尋求具穩定回報率的專案計畫。

  由於大型專案所需投資資金龐大,主要須採取專案融資架構來加以承作,方可讓此大型計畫順利成行,若以台灣金融業過往對於大型產業專案的授信融資實務來看,大型開發計畫專案採取以結合多家銀行聯貸模式應會是實務操作上較為務實可行的運作模式,讓多家商業銀行採取聯貸出資模式以有效分散專案融資計畫的風險因子,另外輔以設備保險機制的風險管控,讓專案財務風險度降低,專案的籌資機制得以建置完備。

  綜合而論,專案中包括工程承包商、系統維運商、金融資金供給者等各方參與者均能各自分責,方可讓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長期發展前景可期。


作者:彭勝本/台灣金融研訓院助理研究員

到頂部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