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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數位貨幣浪潮下的三個因應

作者:林士傑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報導日期:2018/09/19

近期比特幣變成炒作的對象看似失焦,雖虛擬貨幣不只在交易功能,在債權債務遞延支付功能上也產生問題,並不具備取代實體貨幣的條件,但未來主流數位貨幣具有「創新商業應用生態系」資源整合的主導力則不容忽視。必須注意幾個趨勢,包括全球愈來愈多央行評估主導發行一般性或特殊目的性的央行數位貨幣(CBDC),以及近年國際ICO(首次代幣發行)的發展。

目前大部分ICO專案發行人用自創的數位貨幣(代幣),向市場換取法定貨幣或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數位貨幣,再應用募資及區塊鏈技術開發商業應用,投資人獲利的機會就是代幣未來爆紅交易增值的資本利得。

2016年ICO開始在全球風行,因各國還沒有完整監理制度,募資速度及效率遠超過創投(VC)成為市場籌資當紅顯學,也推升比特幣價格直線飆漲,ICO供需大增,去年全球募資金額大漲六倍,直到詐騙事件開始受到市場質疑,比特幣也大幅「貶值」,ICO雖負面消息不斷,但今年上半年募得逾140億美元,熱度驚人,究竟玄機如何?我國面對國際數位貨幣的發展趨勢應該有三個因應:

第一、金融科技創新滲透力雖強,但數位貨幣與實體貨幣商業模式仍是「並存」而非「取代」,這也是許多國家雖不認同虛擬貨幣的貨幣功能,但認同引導創新生態的發展潛力。建議可先研議引導專業金融機構如銀行間交易,採數位貨幣支付清算的技術整合,兼顧風險及提升跨境支付與證券清算的效率。

第二、參考美、星、澳、日、法等國將ICO列為首要監理對象。至於是否以立專法方式監理,事涉對其產業定義的認定仍有討論空間,建議可參酌新加坡及瑞士採行政指導,針對ICO所發行加密貨幣予以分類,包括判定是否有列有表彰股權或具有轉換公司債權的發行條件、代幣發行與交易是否已具有價證券特性,是否具有廣泛流通性,對現行相關法規包括收受資金限制、有價證券定義及罰則的適用性及解釋提供較明確的指導準則。

另外,包括ICO發行額度、專案進度控管、新創團隊與財務顧問專業背景、投資計畫書及行銷方式、反洗錢及反資恐規定、不特定公眾投資人權益保障措施及加入實務案例解釋等,可列為重點指導原則項目,透過機制鼓勵真正具有發展潛力及實力的ICO專案,盡速協助國內開發重要的區塊鏈技術基礎建設。

第三、我國監理沙盒將正式上路,究竟ICO專案能不能納入有高度爭論。以實驗對象來看,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3條規定來看,以研發現有主管機關監管的金融業務創新的ICO專案,才是主要對象,應不是所有ICO都能夠進沙盒被「輔導」或「認證」。

其次,ICO專案成案後,從區塊鏈技術基礎設施建置到商業應用運轉,一般預估要兩到三年,如獲准進沙盒需較長的實驗時間,考量市場商機時效性,業者也要有此認知及評估。因此,建議透過ICO監理指導原則為相關准入依據,後續再配合監理沙盒機制試行評估具潛力專案予以放寬、豁免甚至優惠條件,以「原則開放、適度監理」,目的是篩選出真正具有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含金量」的ICO,兼顧規範ICO與鼓勵金融創新及保護投資人、維持金融秩序的功能。


(作者:林士傑/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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