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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借鏡國際 迎接金融科技 信合社不缺席

作者:張蕙嬿、賴建宇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報導日期:2018/11/12

信用合作社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基於維護生產或消費權益與經濟上之共同需要,互為融通資金之合作組織,並提供存款、貸款與特定金融服務,不僅代表互助及普惠金融的精神,更具普世價值。此綜合性的信合社,因地域屬性,規模皆不大,深入地方基層,有別於公司組織之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其影響遍及歐洲與美國,後來國際間合作銀行發展的架構,即植基於此。而亞洲的日本深受德國影響,設有信用金庫等合作組織,且因日本殖民關係,韓國與我國亦有設置相似之組織,對繁榮地方經濟與金融發展助益頗巨且影響深遠。

國際上的合作金融組織,於1850年由德國的德利茲奇(Delitzsch)所創設的第1家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為發端。繼而1864年德國的雷發巽(Raiffeisen)成立農業信合社。當時因天災頻仍、農作歉收,造成普遍飢荒,農村出現以農地為擔保的高利貸,農民飽受高利貸迫害陷於貧困與牢獄之苦,曾任市長職的Raiffeisen為此成立信合社,以地區為範圍,號召農民合作生產,並集中資金,提供低利貸款,終於協助農民擺脫貧窮困境,使其經濟得以自立。此類信合社陸續設立,後為解決資金不足及健全組織必要,遂設立雷發巽系統合作社,類似央行功能之上層組織,Raiffeisen於1872年進而成立農業合作銀行,他提出的「自助」(self-help)、「自治」(self-governance)和「自我負責」(self-responsibility)原則及模式成為全球合作金融組織之圭臬。

韓國落實風險管理與信用評分

依據韓國金融監督局(FSS)之監理分類,合作金融組織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信合社系統區分為信用合作聯合社(NACUFOK)、社區信用合作社聯合社(KFCC)、農協中央會(NACF)、漁協中央會(NFFC)及林協中央會(NFCF),除漁協中央會隸屬行政安全部(相當我國之內政部)所管,餘均受金融監督局監理。信合社經歷1982年至2002年之重組與整併,伴隨組織層級之調整,從1988年三級制改為中央與基層之二級制(農協調整為二級制則在1981年),分工更見效率。為確保信合社財務穩定性,NACUFOK早於2004年即斥資建立風險管理與信用評分系統,2018年宣示為金融科技元年,將導入生物識別系統和簡易轉帳服務,未來朝向以FinTech改善內部控制系統。

農協系統早期亦為地區性信用組織,1961年整合農協與農業銀行成為綜合農協,即韓國農協中央會(NACF)前身,初始為解決當時農村高利貸問題,轉為合作銀行性質,後為符合巴塞爾協議III規定全面朝向金控化發展。2012 年將金融與非金融業務分離,形成農協金融集團(NHFG)和農協農業集團(NHAG),NHFG控股公司旗下成立銀行、人身保險及產險等7家子公司,NHAG則下設農產交易、飼料等13家子公司。2017年農協金融集團總資產高達3,036億美元,依據《The Banker》雜誌銀行排名資料,NHFG位居韓國第7,全球則為第110名。

台灣著眼高齡金融商機

我國信合社隨經營環境及金融科技改變,來自商業銀行、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金融消費者習慣轉變、金融人才不足、傳統業務及客層面臨挑戰等因素,均衝擊信合社發展。就高齡化議題而言,除社員客群老化外,員工年齡亦偏高,不利因應未來營運挑戰。事實上,信合社是以回饋社員、服務地區企業、弱勢國民等為主的非營利機構,對社員開展高齡金融服務最為適合。目前金管會已開放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未來建議可發展安養信託,甚至與長照機構結合開辦預收款信託等業務;更長遠者,可在法定自有資本比率條件下,爭取轉投資現有或新設立之長期照護中心,以完善服務信合社社員的高齡需求。

觀諸日、韓合作金融發展模式,對信合社作為基層金融的主要環節仍保有其必要性,惟無論如日本成為似商銀般的信用金庫或韓國發展為金融控股公司,透過調整組織架構、業務分離,或藉由金融科技整合資源提供金融服務均有其獨到之處。目前,我國信合社金融服務能否因應未來需求,主要在定位是否能爭取更大的發展空間,以及能否透過金融科技數位轉型維繫功能與價值。

(作者張蕙嬿、賴建宇為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代理副所長、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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