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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參與離岸風電專案融資 有助國際金融業務經驗學習

作者:彭勝本、黃瀞儀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 報導日期:2019/01/29

歐美國家對於專案計畫若具有穩定現金收益流且有足額自償性的基礎建設計畫,如高速公路、港埠碼頭、水庫電廠、高鐵興建專案之籌融資模式採專案融資架構來承作已具相當成熟經驗,參考歐洲離岸風電專案所採無追索權或有限度追索權的專案融資架構亦已是歐美金融機構慣以採用之籌融資模式。

回頭檢視在傳統5P授信原則框架下,國銀內部徵授信機制長期延襲源自日據時代所傳承徵授信作業原則,抵押擔保品為授信審查保本要項早已奉為圭臬,此與純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架構下,專案計畫本息償還根基端賴於專案自身現金流收入,而無需專案提供擔保物的理念似乎互有牴觸,導致我國離岸風電專案在導入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模式,國銀業者無論理念認知有差距,且授信業務評估層面亦感困頓。

籌組專案融資架構值得加以學習

若進一步檢視歐美之可採無追索權的專案融資架構來承作離岸風電專案資金需求足以上達數百億元的巨型計劃,難道是歐美金融業者因過度樂觀而低估風險嗎?其實並不盡然,若仔細檢視離岸風電專案在整體開發計畫,貸前嚴審/貸後追蹤管理為要務。

首先,專案公司會延聘工程顧問進行詳實專案工程實地查核作業、各項設備零組件合格驗證作業以對工程品質施以嚴格把關;財務顧問則從事財務模型建置、營運及稅務規畫等諮詢業務以確保財務收益估算能具足夠精準度,更重要的,法務顧問則擔當更具關鍵性角色,協助確保各方利害關係人得透過各項合約協議界定讓權利義務關係得以衡平。

另一方面,對銀行團而言,同樣會籌組專業工程顧問、獨立第三方財務顧問、法務顧問協助徵授信作業,開發商與銀行團雙邊顧問團的協商對話機制則變成相對非常重要,舉凡PPA合約價格議價,銀行團介入權執行權限、工程驗證與保險對價關係等議題均需透過雙邊顧問團協議方得底定,專案公司或銀行團雙方在架構離岸整體專案所聘雇的工程、財務、法務及保險專業顧問雖無疑會墊高專案作業費用,然這套機制不外乎是對於專案融資架構足以左右專案成敗控管的輔助配套。離岸風電專案本身較傳統房貸或一般企金授信業務複雜度高,各項海事工程、財務參數風險因子評估需仰賴專業顧問協助以減低學習成本。

國銀可採聯貸模式參與離岸風電專案

在2018年首波離岸風場專案陸續已完成遴選及競標程序,刻正密集進入至專案與銀行團融資需求詢價階段,檯面上承作離岸風電專案模式主要以銀行團聯貸方式為主,以上緯投控公司轉投資的海洋風電專案第二階段120MW開發計畫為例,該專案融資案由包括國泰世華銀行等11家本地銀行、國際銀行及丹麥國家出口信貸(EKF)共同籌組聯貸案,總計提供16年期新台幣187億元專案融資,該聯貸銀行團過半數由外商銀行所組成,本國銀行投入比例相對仍低,國銀其實正可經由參與聯貸作業模式與外商銀行採以邊作邊學方式進一步了解國際專業銀行在專案融資授信作業如何評估,越多國銀承辦綠能離岸風電專案之授信人員,能更深入了解國際商銀對專案融資作業所需必備作業規範其實是務實嚴謹,將可進一步對專案融資作業可行性評估各項必備要件更加通透掌控,做好嚴格徵授信把關工作。可比照國際商銀作法,專責成立綠能專案融資部門及培育專業人員評估各項專案工程、財務及保險作業所需必備要件,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授信審查會因更多徵授信專業人員對專案融資作業規範深入了解而對授信作業風險掌控益加嫻熟,對國銀在推動綠色金融業務更加順遂。


(作者彭勝本、黃瀞儀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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