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嘉緯 台灣金融研訓院首席研究員
「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與氣候金融,同為去年底聯合國COP28會議的議程焦點,而即將登場的COP29仍將延續該些議題。但公正轉型理念要想逐步落實,不能只靠貧富國家在COP29談判桌上就援助金額達成共識,更取決於各國後續有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尤其當前尚存資金分布不均問題,除了仰賴政府補貼之外,促使金融業在轉型過程發揮其關鍵作用,亦不啻一可行管道。
其實公正轉型並非新詞,早在90年代就已出現,原本專指勞工權益維護,避免因為環境法規趨嚴或產業減碳節能,反倒衍生失業、減薪等副作用。如同勞動部日前發布的研究報告推估,若減碳目標愈趨嚴格、碳價持續攀升,且又沒有積極減碳,可能會顯著衝擊國內就業市場,當中又以基層技術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等首當其衝。
因應氣候變遷過程,不免損及某些群眾既有權益
只不過隨著氣候變遷日益受到關注,公正轉型關切範圍也從狹義的勞動市場漸趨擴大,不論是易受極端天氣衝擊的低社經群體,抑或是轉型活動所牽涉的利害關係人。比如我國為促成能源轉型,從政府到民間無不致力於擴增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惟過程中不免因損及當地民眾權益而引發社會輿論爭議。
以近年重點發展的地熱發電為例,由於地熱資源多坐落於原住民族領域,從初期鑽井探勘的震動及噪音,到發電設備的進駐及運轉,或許都會影響地底水文及部落生活品質。怎麼說服在地居民接受轉變,乃至於藉由適當的輔助或補償,讓所有人公平共享轉型好處,實為我國邁向能源轉型路程中政府有關部門亟需留意的課題。
的確,政府本就扮演著公正轉型之推動要角,需確立政策框架、完備社會對話機制,甚或分配資源、資金補貼,確保淨零轉型能夠兼具公平與包容性。因此,公正轉型聚焦就業保障及綠領人才升級固然重要,但跟受影響對象的事前溝通亦不可偏廢。譬如前述地熱開發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5-5條規定申請前應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諮商同意程序或主動召開說明會,讓原住民得以分享相關利益。
確保受影響對象獲得援助或補貼,金融業可發揮作用
至於資金援助或補貼,則是補償受影響對象最直接的作法,這也是為何COP會議多次提及,需要有充裕的氣候資金,用於增強脆弱群體的氣候風險調適能力。然而,當氣候議題獲得廣泛認同、資金逐漸到位,不患寡而患不均,恐怕將是公正轉型更需移除的障礙。世界銀行估計全球雖有4.8兆美元的氣候行動資金,但其中75%卻還是投資在高所得地區,換言之,資金不見得完全落到需要的人手上。
為此,金融長期扮演分配社會資源的角色,應當可借助金融機構,適度地扭轉資金分配不均之現況。事實上,聯合國與國際勞工組織(ILO)去年公布「公正轉型金融:銀行和保險業之路徑」,其目的即在於引導金融機構,把公正轉型實踐納入營運策略考量與投融資決策流程。例如投融資對象提出的淨零轉型計畫,倘能兼顧利害關係人權益,像是涵蓋員工職訓或社區參與,或可考慮給予額外資金支持或較優惠條件。
此外,國內金融業向來重視的普惠金融,也可以是促進公正轉型之利器。其實普惠金融與公正轉型同為強調弱勢保護,目的本就不相衝突,是以將兩者結合,理應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如行政院甫拍板普惠金融貸款,協助中小微企業淨零轉型,更容易取得所需資金,就是最好的例子。儘管淨零減碳已勢在必行,惟資源相對匱乏一直是中小微企業的轉型痛點,如今透過優惠貸款等類似措施,期能降低在淨零議題上遭受的衝擊,從而加速台灣減碳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