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本院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發展,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院董事、監察人、院長及受雇員工,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三條
本院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四條
本院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五條
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本院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但為達本院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院董事、監察人、院長及受雇員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本院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八條
本院董事長及院長應定期向董事及受雇員工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九條
本院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第十條
本院應於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院應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提升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十二條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