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嘉緯 台灣金融研訓院首席研究員
離岸風電3-3期選商規則草案日前出爐,亮點之一為不再強制國產化,取而代之的是將ESG納入評分項目。理論上,此變革應當有助於篩選出較能夠永續經營之業者,使離岸風電真正成為兼顧能源轉型與ESG發展的在地產業。但ESG涵蓋範圍廣泛,離岸風電應當聚焦何者?ESG良善理念又如何化為評分指標,各界亦抱持疑惑。
對此,不妨參考金融市場已行之有年的ESG評比,如DJSI、MSCI等國際知名永續指數,又或是金管會指導辦理的永續金融評鑑,該些評比建構模型時,皆秉持著嚴謹的方法論。綜觀該些評比,考量面向與指標會因產業屬性而有所不同,例如碳排放量就是能源部門之重點指標,但卻不見得是金融服務業的必考課題。
離岸風電雖屬低碳能源,本身在發電時幾乎沒有碳排,但從風機製造、風場建置、運維船舶到最終除役,過程中仍會產生溫室氣體,是以風場全生命週期碳足跡應可列入比較。再者,對海洋生態的衝擊也是不可或缺的評比項目,不論是施工期間的打樁震動,抑或是運轉期間的噪音干擾,都可能改變海洋生物多樣性。為使風場能與海洋共存共好,開發商必須擬妥長期監測機制,甚或以優於現行法規的標準進行管理。
風場不僅左右著海洋生物棲息,或許也會影響漁民賴以為生的魚場,因此跟漁民之溝通協調乃至於漁業補償,實為風場可否順利推進之關鍵。實際上,諸多ESG評比在檢視再生能源產業時,社區關係經營本就是至為重要之項目,開發商須提出實際可行的在地合作方案,甚至包括KPI查核點以避免淪於畫餅。除此以外,人才培育與就業輔導,更是衡量風電業者是否落實社會責任之核心,譬如補助在地青年培訓、提供實習場域或協助取得專業認證等,藉以充實台灣離岸風電人才庫。
其實風場能否如期完工併聯,開發商公司治理所發揮的作用,恐怕更甚於其在環境、社會的表現。試想開發商若眼前已有公司治理問題,怎麼說服外界能妥善營運風場超過20年?況且公司治理欠佳者,財務績效通常也不會太好,勢必降低金融業投融資意願。然而,離岸風電開發多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形式操作,規模跟一般上市公司差異甚鉅,難以將現行公司治理評鑑模式完全套用在風場SPV,遑論具體評判其公司治理之實施現況。
儘管如此,建議至少可掌握以下四原則,以瞭解風場SPV的公司治理良窳。其一、股權結構,應確保實質控制權,尤其風場SPV常以多層次控股框架持有,故得事先防範因股權轉移而造成營運不穩;另外,董事會成員需具有離岸風電相關專業背景,俾於針對重大事項作出獨立判斷與實質決策。
其二、法令遵循,除恪遵國內法律規範之外,行政契約和利害關係人相關合約亦須確切履行,並建議設置直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其三是風險管理,SPV須與母公司風險有效隔離,即使母集團或主要股東爆發財務紛爭也不會被波及,仍可維持正常運作。其四為資訊透明,SPV雖非上市公司,但仍得定期提出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從而強化外部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