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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歐盟的核電新政策

2022/7/8 下午 12:00:00 陳鴻達

自由時報

文/陳鴻達(台灣金融研訓院永續金融召集人)

七月六日歐盟議會通補充授權法(Complementary Delegated Act),規定在能源轉型過度中,有條件的將核能與天然氣發電納入永續的經濟活動範圍。雖然為歐盟爭議多年的核能議題畫下休止符,但可能為千里之外的台灣引爆能源政策辯論。

過去歐盟在永續分類法中,明確排除這兩個項目。之後這兩方的支持者為了尋求翻案,因此合作推動此補充授權法,並將天然氣跟核能綁在一起。未來歐洲的能源業者可以發行綠債來興建核電廠或天然氣電廠,享受較低的籌資成本。銀行對這些項目的放貸可被列為綠色資產,納入減緩氣候變遷努力的指標之一。

歐盟在新聞稿中指出,此次修法並不是全面的開放天然氣與核電,而是在有限與嚴格的條件下(in a limited number of circumstances and under strict conditions),才能納入永續經濟活動。例如納入核能電廠的條件是:必須是用以取代燃煤電廠;必須是新世代(III+)以上的核電廠;其核燃料必須是「意外可控制燃料(accident tolerant fuel)」,並經核安監理單位審查通過;必須證明不會對其他環境與水資源造成損害。

在天然氣電廠方面,同樣是限定用以取代燃煤電廠才能進入下一階段審查。每度電的二氧化碳排放必須在二百七十克以下,必須在二○三○年以前取得建廠許可;必須在二○三五年提出以再生能源取代天然氣的計畫。

因此若拿歐盟這項立法來檢視台灣的能源政策,必須注意以下問題,才不會錯誤類比。首先歐盟有條件開放的是三點五代以上的核電廠,台灣的核電廠(包括核四廠)應該都不在此之列。另外歐盟又規定了一系列的核安要求,必須經過重重關卡的檢驗。在天然氣發電方面,台灣目前天然氣電廠應該還無法符合每度電二百七十克以下排放的要求,未來可能必須再加強廢熱回收或是添加無碳燃料才能符合。

總之不宜只就表面的結果來解讀這項立法,更不應斷章取義。當然歐盟日後如何執行這個法,如何具體審查這些對核能的規定,也值得國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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