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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風險財報化的新時代

2023/8/30 上午 12:00:00 陳鴻達

工商時報

文/陳鴻達 台灣金融研訓院永續金融召集人

日前金管會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提升永續相關揭露品質與透明度,正式宣告我國將進入氣候風險財報化的時代。對此建議,國內業者不用過度緊張,擔心此項新監理要求的負擔過重。因為金管會除了是採逐步納入各上市櫃公司外,且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與S2(氣候相關揭露)的實質相關要求,金管會早已陸續推動,業者也不至於需從頭開始。

參考TCFD四層次的揭露

IFRS S1與S2在今(2023)年6月26日公布,該準則主要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的規定,要求進行四層次的揭露,由上而下分別是:治理、策略、風險管理與績效目標。其目的就是要讓這套思維能納入董事會決策,相關政策與配套措施獲得董事會支持才能貫徹。辨識出自身的氣候風險與機會,接下來必須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與操作風險等概念來規劃風險管理,以呼應策略分析的結果。最後就是設計各種可量化衡量的績效目標,避免落入空洞的口號。另外未來也將對各行業有不同版本的揭露要求,並將參考沿用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的規定。

根據最新版的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應參酌TCFD準則,以專章進行相關揭露。因此企業若之前就有用心準備TCFD,對IFRS S1與S2的要求就不會手忙腳亂。此外金管會考量國內量能,因此分三階段納入上市櫃公司。

首先是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須在2026年的股東會年報與財報中揭露。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公司,則是2027年納入適用。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則須於2028年納入適用。相信國內業者有充分時間來因應與導入。

從自願性到正式納入

事實上IFRS這項要求也不是臨時起意,早在2020年就鼓勵企業自願性依第9與13號規定,將氣候風險納入財報編制。因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規定,必須前瞻預期未來的可能信用損失,若「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SICR),則必須調整其預期信用損失(ECL)。而我們所處的地球極端氣候的頻率與強度不斷增加,造成違約機率與預期損失加大,因此也須依重大性原則反映在財報上。

另外IFRS第13號規定資產需公平評價。由於目前國際要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聲浪越來越大,各國政府加嚴排碳標準勢在必行,以高碳排機器設備為抵押品將有極大的轉型風險,極可能變成擱置資產,因價值崩跌使得違約損失率(LGD)也將升高。因此當初銀行在放款時若以這些資產當抵押品,可能將面臨「求還無門」的窘境。

防止碳權濫用漂綠

目前由於國際上許多自願性碳權的核發過於浮濫,許多企業也用這些廉價碳權來宣稱達到碳中和或淨零。因此IFRS S1與S2除了整合相關規定外,特別用一些篇幅來規定碳權的使用,以防止碳權濫用,甚至淪為漂綠工具的亂象。IFRS S2規定:企業必須揭露原始的碳排放數據,若有使用碳權,必須揭露使用前,以及使用後該企業的碳排放量。並且不能用碳權來模糊化,或使人誤解其真實的排放量。

此外,業者必須清楚交代這些碳權的廉潔性與可靠性,並說明這些碳權的來源,是屬於以自然為基礎的碳移除,還是技術性的碳減量。因為企業經由使用碳權來抵換(offset)自身的碳排放,只是帳面上達到淨零,並不是實質上達到淨零。因此社會對企業的要求,應該更重視其自身的減量。使用碳權抵換只應是最後的輔助手段,否則全球永遠無法達到淨零。

先不論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後,可能吸引更多國際ESG基金及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資本市場。事實上這些永續準則更大的功能是,指導企業在充滿風險與不確定的環境中,如何有效降低管理氣候風險,吸引創造綠色商機。簡單的說,就是企業趨吉避凶的導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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