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金融機構企業金融、國外部、國際金融(OBU)業務、財富管理及商品設計企劃、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及相關人員;2.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主管、營運及綜合企劃等部門相關主管及業務人員;3.中小企業主、高階經理人、跨國公司企業主、財會人員或主管、台商。
課程大綱 課程名稱 授課大綱 時數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三支箭 一、境外地區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stance Act;ES)二、金融機構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ard Reporting;CRS)機制三、台灣政府的反避稅條款(CFC、PEM)與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四、ES、CRS、CFC、PEM對OBU的整體影響 0.5 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基本說明 一、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二、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三、不需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四、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之影響五、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董事職權證明(COI;Incumbency)之影響六、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未清償債務之影響七、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1 金融機構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一、CRS法令架構解析二、非居住民(個人 VS 法人)的定義三、應申報國的定義與辨識帳戶運作屬性四、非居住民帳戶辨識的關鍵五、自我證明表的辨識關鍵 (地址證明 VS 稅籍編號)六、如何確認客戶提供之紙上公司稅籍編號(TIN)的正確性七、容易發生辨識疑慮的填表方式剖析與防制八、自我證明表與反避稅查核之間的關係 1 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一、所得稅法43之3:法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二、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四、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ES)之法令規範五、以反避稅條款因應共同申報準則(CRS)之辨識要求 1.5 反避稅條款、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下的境外公司架構調整與因應 一、未來業務發展的架構合法調整:適當管理處所評估與申請稅籍編號二、過去所得之已依法申報的確認:1.函釋申報2.專法申報3.實質投資三、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1.申請程序、申請人之定義2.申請條件與申請書之說明3.申請開立專戶與洗錢防制之審查責任4.銀行對於資金匯回之洗防審查要點剖析四、後境外公司時代下的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2 合計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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