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本班次經信託公會認可。#信託課程
課程大綱 課程名稱 授課大綱 時數 信託法制-信託法及實務問題 一、信託法相關函釋之分析二、信託法實務判決之分析三、信託商品與信託法之運用四、授信擔保與信託法之運用五、信託契約中常見之法律問題 3 信託業金融法令遵循 3 合計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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