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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產業銀行監理改革對金融業的影響與借鏡

2021/1/8 下午 12:00:00 賴威仁

近年來由於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各行各業逐漸興起了踏入金融產業的興趣。以美國為例,大型網路電商亞馬遜(amazon)、實體通路商沃爾瑪(Walmart),甚至是社群網站巨擘臉書(facebook),都已對金融服務呈現具體的布局計畫。而提供金融服務的一個穩當作法,就是透過設立、併購小型銀行取得執照,因此,由州政府批准、以提供消費者及中小企業融資為主的產業銀行(industrial bank)及產業放款公司(industrial loan company, ILC),因其母公司可以規避聯邦金融體系的監管,逐漸成為熱門的討論話題。

然而,美國監理機關也注意到了此一現象,為了避免大型公司透過產業銀行在金融業裡掀起波瀾,同時也希望從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角度進行整體監理,從而給予子公司地位的產業銀行更大的創新與發展空間,因此,聯邦存保公司(FDIC)在2020年12月中旬公布管理規章草案(Part 354 of the FIDC Rules and Regulation,以下簡稱「新規章」),要求新設立產業銀行的母公司,必須具體受到FDIC的管制,並藉此加重母公司對於金融子機構的管理責任,本文則希望藉由FDIC的規章方向,在我國金融業的監理層面上獲得新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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